本案保险公司免赔主张能否成立?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被告高军车辆超载,依据双方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免赔10%,并提供保险条款、投保单和投保告知书等,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向高军进行了告知和提示注意义务,高军已经签名确认,因此免责条款有效,高军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自行承担10%。被告高军承认超载,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发生事故车速较低,超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免赔。
保险公司免赔10%的主张是否成立,合议庭意见不同。一种认为,发生事故时高军车速较低,超载也不是引起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保险公司请求免赔的主张不能成立。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商业三者险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已经证明其向高军尽到了告知和提示注意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免赔主张成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作为侵权案件,但涉及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商业保险合同理赔时依据的是双方的保险合同,并不涉及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该解释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的赔偿义务是根据保险合同确定,而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高军进行了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则保险合同的免赔条款对高军具有约束力。而超载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增加免赔率的事由,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应当具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免赔主张成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