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解读国务院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
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3、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4、改革前后待遇的政策衔接。改革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设置10年过渡期,期内实行新老待遇水平相比的“保低限高”措施,保证待遇水平不降低。缴费不满15年的比照《社会保险法》执行。
新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中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5、完善退休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后将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联动机制,以免相互攀比。
6、建立职业年金。筹资规模为12%,其中单位缴费8%(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4%(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分两种情况: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采取记空账办法运行,每年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记实;对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具体按以后颁布的《职业年金管理办法》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制度,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各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中央不做统一要求。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由人社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参加各省改革。工作人员跨地区流动或离开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和相关统筹基金。
9、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财政支出遵循“三增一减”原则。“三增”:一是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二是增加财政对职业年金缴费的补助;三是增加财政对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一减”是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经费预算不再安排。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