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21.10.2014 10:3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机关,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机关均被纳入其中,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由此,我省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将逐步实现由“块块”管理向“条块结合”管理的转变。
《办法》要求,各机关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预算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尽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征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未经批准,各机关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也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记者:冯晓荣 见习记者:董渺)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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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14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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