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召开
12月10日上午,市人大、市政府联合在市政府圆形报告厅召开了《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副市长聂仲秋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及尾气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为全市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从近几年工作实践看,随着机动车排气污染形势的不断加剧和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现有防治措施已不能满足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这些问题。依据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今年市人大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条例》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议会于8月26日审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1月19日批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首先从名称上进行了变更,名称更改为《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从总体框架看,新《条例》从总则、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共七章五十六条,较现行《条例》增加了两章十九条。
一是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随着道路行驶车辆排放控制成效日益显著,原本居于次要位置且较少受到关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经逐渐变为重要移动污染源,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监管力度,此次《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单设为新的章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申报制度、监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细化了部门职责,真正实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全过程管控。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对机动车从制造、销售、使用、维修、淘汰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控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新增第五章监督检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如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是新修订的《条例》与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紧密结合、互为补充。新修订的大气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法的条文有129条,仅法律责任部分就占了30条。通过融入新大气法立法理念与相关规定,新《条例》对前面章节的绝大部分规定都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较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适当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新《条例》对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相关责任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上位法充分融合、相互补充。
四是健全管理体制,增加区、县环保部门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多,目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执法力量与日益严峻的污染防治形势相比严重不足,仅仅依靠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全面深入开展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在新《条例》修订过程中,充分借鉴兄弟城市管理经验,授权区、县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力争通过市区两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更上一个台阶,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