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两委”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思考
村“两委”,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领导核心,是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因此,要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村“两委”的作用发挥至关重要。针对农村妇女信访比例不断增高的势头,为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了解农村妇女的维权现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我们对来访妇女所属村“两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村“两委”维护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现状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接访问询、电话了解、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2013年6月份以来至2014年12月底市妇联接访的177名(占上访总量的56%)农村妇女的个人基本情况、维权诉求及所属村“两委”作用发挥现状进行了了解、调研,获取的情况整理如下:
1.维权诉求现状分析。 来访的农村妇女年龄均在22岁--55岁之间,文化教育程度普遍为初级文化水平,目前均以传统农业种植为主。家庭暴力维权求助59人,占比33.4%;贫困求助40人,占比22.5%;家庭纠纷维权求助52人,占比29.4%;土地权益维权求助14人,占比7.9%;政策咨询12人,占比6.8%。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来访妇女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从事职业经济效益低,年龄正处于人生创造劳动价值的黄金时期,同时也是女性肩负家庭责任最重的时期。她们的维权诉求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和财产权益方面。
2.当前“村两委”对农村妇联组织机构设立及指导工作现状。 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妇联组织在农村已实现了全覆盖,但对妇联组织在指导工作开展上还存在跟不上形势、不均衡的问题:一是未按文件要求配备村妇代会主任。当前,村“两委”均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为村妇联组织配备专职妇代会主任,妇代会主任普遍由计生干部兼任。二是村级妇联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95%的村妇代会主任均不是村“两委”委员,村妇女工作的方向、内容等妇联干部没有决策权,只能完全依据“村两委”的安排进行,导致村级妇联组织围绕妇女所需开展引领、带动、服务妇女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好。三是工作开展不均衡。大多数村“两委”能够依照法规要求,配合妇联在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上,履职尽责。但还有一部分“村两委”在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维护保障上,“短腿”现象明显,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及财产权益的维护保障上力度不大,致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3.当前村“两委”参与妇女维权诉求调处现状。 来访的177名妇女在到市妇联上访前,均向本级妇联组织反映过维权诉求。其中,85名妇女的维权诉求,已经过其基层妇联和村“两委”的初步调处,还有92名妇女所在的村“两委”未出面参与调处,村“两委”调处妇女维权诉求参与率仅占48%。
从调研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村“两委”在妇女权益维权保障工作上,存在主动性不高,诉求调处参与率低的现象。所以,村“两委”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是导致农村妇女不断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当前村“两委”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用不力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占农村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她们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农业劳动者、子女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和家庭和睦幸福的重要保障者,她们是农村群体中的弱者,基层党政组织应当尤其关注她们的权益保护问题。当前,村“两委”在妇女合法权益维权保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力度不够。 基层组织在政策宣传上常出现以下现象:一是政策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片面。基层组织大多采取广播、黑板或者公示栏等传统方式中的一种,对一些法规政策进行简单的宣传,这种单一的宣传方式和有限的宣传空间势必会造成宣传内容的不全面,导致部分妇女对有些政策文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导致部分妇女群众反映其对文件享受的具体条件、办理程序不清楚。二是政策宣传时间滞后、面窄。基层组织大多在政策宣传上时间滞后,致使一些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不能及时被群众知晓。在宣传范围上,也存在面不广的问题。一些农村残疾妇女、随丈夫外出务工的妇女、长年留守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宣传一直是农村政策制度宣传上的“盲点”。例如,千阳县的来访妇女李某、岐山县的妇女赵某等因不知道市上下发的《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通知》文件,在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时直接到市妇联来上访求助;还例如一些来访妇女反映自己很贫困,但却没被村列入“贫困母亲救助”对象里。经过核实,原因是村上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项目享受的条件、标准告知不详造成的。
2.妇干力量选配不强。 基层妇联组织是基层妇女维权的主要呼吁者和监督者,在基层党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开展农村妇女工作。基层妇干人员的配备直接关系着基层妇联的工作效能。当前,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在本级妇干的配备上,大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是选配的妇干自身能力有限。调查中发现,一些村妇代会主任工作能力一般,年龄偏大,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老套守旧,缺乏从事妇女工作应有的热情和智慧,主动工作意识不强,协调能力弱。二是妇干力量配备不足。基层妇干力量配备普遍不足,目前95%的村妇代会主任都不是村“两委”委员,对妇女工作缺乏决策权,而且普遍都兼顾着计生、村务等工作。80%的妇代会主任反映计生工作牵扯精力较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级妇女组织作用的发挥。
3.工作经费保障乏力。 工作经费是开展工作的必要保障。目前,乡镇和村一级均没有妇女维权工作专项经费。对于妇联整体工作经费,市上虽然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多次进行督办,但由于部分镇村财政仅能保工资和运转,根本无力为妇女维权工作预算专项经费,致使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进展缓慢。
4.主体责任意识不清。 当前有些村存在这样的怪相:一是推卸第一“责任人”担子。法律明确规定,党委政府是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责任主导方。当前有不少“村两委”认为妇女合法权益维护是妇联组织的事,把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交给妇联组织独自承担,主动出面调处解决不够,导致一些原本在基层就可妥善解决的诉求,因为久拖不解引起妇女越级上访。二是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现象制止不力。部分村“两委”对明显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见怪不怪,要么不予理睬,要么轻描淡写,致使受侵妇女为了讨个说法东奔西走,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和文明发展。例如,来访妇女反映土地权益侵权案件,基本上都经过基层党政组织初步调处,但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不是妇女的诉求不合法,而是一部分村“两委”班子好人思想严重,不愿意得罪人,有的甚至故意让妇女上访,然后通过上级部门压下来才解决了事;还有一部分基层领导自身调解能力有限,不敢较真碰硬,借口村民自治幌子,对一些强势村民、不合法的村规民约随之任之,导致这些受侵妇女无奈上访。
三、对当前村“两委”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得到保障,既是对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执政能力的考验,也是密切党群、妇群关系的关键,更是当前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基础。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强化责任主体意识。 村“两委”一般人要认真履行妇女维权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牢妇女工作无小事的思想,把妇女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要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支持,严格落实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和“专职专选”的文件要求,选配有能力、热爱妇女工作的妇女或班子女性成员担任妇干,指导其有针对性的开展妇女宣传引领工作。“两委”班子主要领导要强化服务意识,要主动出面协调解决妇女维权调处上的重难点问题,还要经常深入妇女群众之中,随时掌握本级妇联的工作开展情况及妇女群众的思想诉求情况,切实履行好基层组织“服务妇女群众最后一公里”的主要责任。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对近两年来未发生过一例妇女越级上访的镇村进行了座谈分析,凡是镇村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妇女工作,始终坚持妇女工作无小事,使妇女的合法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的,就能避免妇女越级上访维权现象的发生。
2.加大经费投入。 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要积极向上做工作,争取上级部门对基层特困妇女的帮扶倾斜力度,要落实并加大本级对妇女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妇女的宣传引导、技能培训和维权救助等方面。例如,用于妇女技能培训、心理情绪疏导及镇村妇女典型奖励等方面。村“两委”班子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争创平安家庭、争做绿色文明示范户等工作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见乐的宣传活动,对我国《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出台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提高基层群众知晓率,增强农村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农村男性群体依法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同时,村“两委”要指导本级妇联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层次的妇女人才培训,努力让更多的农村妇女有技能、有爱好,从源头上解决她们的自信和自立问题,以减少农村妇女上访问题。
3.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中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妇女权益保护要实行党政主导、妇联参与、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妇女工作社会化方面的文件,如《宝鸡市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宝鸡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宝鸡市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特别关爱实施意见》等多部法规政策,对党委、政府、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妇女工作中的职能非常明确,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全社会已基本形成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妇女维权格局。但在行政力量和社会资源相对薄弱的基层农村,妇女维权机制的落实还需各级组织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层落实文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使基层组织在妇女维权工作上,能够切实发挥妇女维权站、维权点的作用,联合力量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征迁补偿、家暴侵权及贫困救助等突出问题,真正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