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纠集6壮汉 暴力阻挠村民正常施工 判刑7年!
西安法院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第三站:雁塔法院
3月2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曹某甲等七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罪和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曹某甲系雁塔区某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曹某乙系该村二组组长并该村施工工程。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为获取非法利益,曹某甲、曹某乙安排被告人曹某丙、曹甲等人负责工地机械排班等事务并指使其阻挡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曹某丙、曹甲等人纠集被告人雒某、曹乙等人,在雁塔区某村附近,采用威胁手段,多次阻拦非本村村民机械施工,迫使施工方将正常经营的施工项目转让给曹家堡村民自有机械进行施工,且情节特别严重,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曹某甲又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和所拥有的领导、指挥、监督的职权条件,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和从事拆迁评估补偿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209.67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曹某乙又利用其担任村二组组长的身份和经手、管理集资工程款及收益的职务便利,未经集资入股村民同意,侵占该村集资工程款及收益共计20万元,数额较大;伙同刘某等人,并利用刘某等人在某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套取、侵吞国家赔偿款63.8025万元,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为使自己在村拆迁补偿中获得更高的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向当时负责征地拆迁评估补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5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雁塔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甲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乙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均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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