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非法占有机动地粮食直补款该如何定性?
一、粮食直补政策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
粮食直补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惠农政策。陕西省粮食直补政策从2004年开始实行,资金的来源是国家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对象是种粮农民,补贴的原则是“谁种地,谁享受”,按核定的实际种粮面积给予补贴,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
该政策的申报和兑付程序是:粮食直补的申报程序是由种粮农户依据种粮面积提出申请,经行政村汇总申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予以审核、公示,审核通过后,再由财政部门直接兑付至种粮农户。村民之间需要对享受面积进行变更的,由农户个人提出申请,行政村盖章,上报至乡政府审核通过后,再由财政所予以变更。
二、村干部非法占有国家粮食直补资金的定性问题
在实践中,村干部在上报本村粮食直补时,一是没有地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食直补面积,个人将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予以非法占有;二是所谓以村“机动地”名义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面积,采取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将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个人非法占有。对这种情况,究竟是贪污行为还是职务侵占行为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上予以分析:
(1)从客体上看,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
村干部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政府管理粮食直补的行为,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其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粮食直补工作的便利,骗取国家粮补,非法予以占有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廉洁性。
从侵犯对象看,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是公共财物,粮食直补资金是国家粮食风险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财物,因此符合贪污罪的对象要求。
(2)从客观方面看,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
从利用职务之便上看,村干部非法占有粮补款利用的是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并不是其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便利,这种便利超出了其本身的工作便利。
从采用的手段上看,粮食直补政策规定补助对象只能是种粮农民,作为兑付部门的财政机关,把村委会上报的粮补面积视为种粮农民的实有土地予以兑付。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管是直接在个人名下虚报粮补还是以村“机动地”的名义在个人名下(一般是村干部及其子女或亲属)虚报粮补,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国家粮食补贴予以骗取。
(3)从主体上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食直补面积核实、上报、公示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其符合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4)从主观方面看,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都是故意。
行为人如果是以村机动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在骗取粮食直补资金后将该款入村上账务的,则说明他虽有利用公务之便骗取国家粮补资金的行为,但其入村上账务的行为可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是一种违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村机动地的名义在个人及亲属名下虚报粮食直补,没有入村上的账务而个人予以非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如果其将该款入村上账务后,再利用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该款从村账务上予以骗取的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村干部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粮食直补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予以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作者: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杨勇 王沛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