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修门楼 村干部虚报建设资金“赚”12万

12.06.2015  16:31

■记者 熊玺

给村里建门楼,整治村容村貌,这原本是一件好事情,但村主任却带着村干部借机“发财”,好事变成了坏事。近日,村主任汪某被户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汪某是户县农村的一位村主任,2013年3月底,在他的提议下,村子准备整治村容村貌,由村委会研究决定先在村口修建一座门楼。这一工程由村主任汪某和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总负责,由李某飞、杨某印具体负责施工。

工程项目确定之后,汪某私下和户县某石雕厂法定代表人联系购建门楼事宜,双方商定以13.5万元的价格为村里安装青石门楼一座。汪某为了获得好处,要求石雕厂厂长以20万元的价格向村委会报价,欲将中间的6.5万元差额据为己有。

2014年4月的一天,汪某及其他村干部到石雕厂商议修建门楼事宜,石雕厂厂长报价20万元,在场的村干部都同意了。汪某提出给七名村干部每人5000元的好处费,另外安装门楼做地基。加上为工人提供食宿、工具等的花费,最后确定合同总金额为26.5万元。

最后,新农村建设资金到账后,汪某实际支付石雕厂建门楼费用13.5万元以及其他费用若干元,差额127333元被汪某据为已有。随后,汪某从中给刘某好处费5000元,杨某印好处费5000元,李某飞好处费2000元。案发后,刘某、杨某印、李某飞已将赃款退还。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利用管理、使用国家下拨资金的职务之便,贪污国家拨付的公款127333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予以没收,未退还赃款责令其退赔。其余同案犯处以相应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