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对城建档案报送接收、保护和利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区县城建档案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所在地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开发区内的,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未实行委托管理的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区、县城建档案馆应当将接收的电子档案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水气热等单位应报送专业管线图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档案,取得现状资料。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测量,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材料进行预验收。
未按规定报送城建工程档案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报送勘测规划档案、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来源:西安日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