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晓武:查办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思考

21.10.2014  18:32

惩治和预防腐败是我党依法治国,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双刃剑。查办和预防腐败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努力形成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按照“有案必办、突出重点、确保质量、提高效率、增强效果、保证安全”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多办案、办大案、办要案、办铁案。不断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加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重大关系,注意处理好查办与保护、办案与服务、打击与挽救、惩治与防范等关系,不断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中国将成为世界上反腐败决心最大的国家之一

中国的反腐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完善,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1、中国的政权组织制度优于西方民主国家充满“铜臭”的民选制度。 西方式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腐败问题产生的温床,腐败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则不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产生腐败的根源是经济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制的完善健全,腐败问题将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伟大、最无私、最公正、最廉洁的政治集团,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消除贫穷,消除腐败,建设共同富裕的小康和谐社会,是执政党的根本政治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优于西方的民主政体,选举公开、公正、透明,绝对禁止贿选,禁止政府为某个特殊群体或者集团谋取私利。西方民主国家,如美国,不论其民主党也好,共和党也好,都是你方唱罢我上台,看似热闹民主,实质上都是掌握着绝大部分国家财富的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政治集团(派别)间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角逐的把戏。他们的政治倾向很明显,谁给钱多让我当选,我就为谁服务,给钱多的显然不是靠薪水生活的平民百姓。

2、 中国是国际社会中反腐败最重要、最坚定的成员。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2012年6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他指出,面对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惩治腐败、根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将始终对腐败现象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不断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严惩不贷。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强调了惩治腐败的信心与决心。据中纪委2012年12月通报,自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有66.8万人受到党纪处分,其中,2万多人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另据深圳大学政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涂谦的文献调查显示,仅2003-2011年间,就有陈良宇、刘志军、郑筱萸等72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落马,他们都受到了刑事处罚,其中,半数以上被判处死刑。

二、全面 把握当前 腐败犯罪案件特点、规律 ,增强查办和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当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复杂多变的规律性特征。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1 、犯罪的方式“推陈出新”。 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计算机、信用卡)侵吞公款;有的通过私设企业、偷梁换柱、化公为私;有的利用婚丧嫁取或过节,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有的由配偶、子女、情人等关系密切的人出面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有的假借奖金、劳务、咨询服务、介绍费等名目给予或收受贿赂;有的将贿赂物品放在受贿人指定的地点或通过“代理人”行贿;有的以权力入股(干股)参与分红;有的以借用形式掩盖索贿的事实;有的从送金钱、首饰发展到送汽车、股票、房屋,包出国旅游、甚至提供色情服务等等。

2 、一些重要部门、领域成为犯罪高发区。 目前,政界、司法界和金融、工程建设、涉农民生等领域已成为腐败犯罪的高发区。政界中有的贪污受贿、跑官、买官、卖官、滥用职权等;司法界中有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仲裁)、违法执行等;金融领域内有的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审批放贷等权力受贿、滥用职权等;工程建设领域,有的利用工程立项、招投标、前期准备、竣工验收、预算、决算等资金流动重要环节贪污、受贿;涉农民生领域内有的侵吞、私分、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危房改造和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等等。

3 、集团化犯罪的倾向突出。 由于制约监督权力的措施逐步加强,出现了一些单位、个人互相利用,集团作案的方式,他们利用各自的不同地位、不同岗位所掌握的权力,联合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以及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等案件都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揪出一群。

4 、大案、要案比例逐年升高。 50年代贪污1万元就是“大老虎”。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受贿1万元的并不多见。而近些年来,贪污、受贿犯罪,一是数额大,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比较多,甚至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的大要案也屡见不鲜。二是处级(职务、级别)以上的涉案人数增多。

5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突出。 随着国企改制的深入,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导致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有的利用职权,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承包、租赁及股份改制中,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格,大肆转移、侵吞、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涉案金额触目惊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6 、“裸官”犯罪出逃海外的现象增多。 由于逃避打击的风险意识增强,近些年来,“裸官”犯罪出逃海外的现象增多。“裸官”是指案件未发或者未发现之前,先行将配偶子女和财产移民、转移到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官员犯罪危害大,影响恶劣,查处难。近些年“裸官”犯罪出逃海外的问题频出。他们事前都已将配偶子女移民海外、财产转移出境,案发后便逃之夭夭,即便本人落网,其配偶和子女仍能在海外安享其犯罪所得。“裸官”犯罪出逃海外,查办难,财产追回难。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介绍,目前,我国的“裸官”有100多万人,他们转移到国外(境外)的财产一般多达到几百万、上千万元人民币,甚至上亿,几亿万,不仅导致国民财富大量流失,而且一旦案发,则遁逃国外。

7 、家庭等关系密切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现象普遍。 夫妻、父子、兄弟、亲友等共同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现象增多。有的妻子或者情妇在家收钱;有的父亲、儿子共同收受他人贿赂。例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他们共同作案,用权力换取私利,严重损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8 、被动犯罪占绝对多数。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相当数量的腐败犯罪分子,起初一般都能奉公守法。但是,由于他们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成为糖泥炮弹、金钱美色袭击和利用的目标,一般先是担惊受怕,被动地收受钱物,而后才敢明目张胆地主动索要,其中,也有思想道德品质本来就较差而直接主动索贿的。

9 、“洗钱”的方式隐蔽。 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贿赂所得的“”钱披上合法外衣,隐藏其真实性质和来源。有的大肆贪污受贿后,便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掩盖其肮脏的暴富过程;有的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经商身份遮掩来源;有的则把赃款转移境外,在境外用赌博获利等形式掩护或与境外商人合作的形式洗钱;有的在境外银行直接设立个人帐户,让行贿人直接将赃款钱转入其境外个人账户;有的则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漂白。

二、加强自侦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依靠忠于他的人去实施的。面对纷纷复杂的腐败犯罪。只有加强自侦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作风纪律建设,才能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一)加强自侦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是确保能够担当反腐重任根本保证。 只有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党性强,才能不畏权贵、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正义与邪恶的交量中,经受住各种考验,真正代表人民清除腐败,让党和人民放心。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队伍内绝大多数同志是可靠的,但也存在政治思想觉悟低,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当年,全国反贪部门有20多人违法办案受到查处,超过当年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过半数。要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夯实公正廉洁的执法思想根基。

(二)加强自侦队伍查办腐败案件的能力建设是确保能够担当反腐重任的基础。 一是要注重提高在“三个战场”办案的能力。即提高在办案工作区、看守所特审室、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办案的能力。二是在侦查谋略上要提高运用台前、台后、室内、室外“全方位”式的配合协作机制的能力。台前,即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审讯活动。台后即在幕后策划、指挥审讯、配合审讯等指挥、指导、协助审讯的侦查活动。室内,即在办案工作区、监视居住点、看守所特审室针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室外,即在上述地点以外开展的外部调查活动。三是组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以案带训等形式,培养和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办案人员要尽快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一般的配合办案人员向能够独立办案的合格侦查人员的转变,再向能够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的优秀侦查人员的转变。例如,能够根据新诉法的要求,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提取固定电子证据、进行非常证据排除等。

(三)加强自侦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是确保能够担当反腐重任的监督手段。 一是要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二是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人的请吃、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住房、交通工具等各种物质性或者非物质性利益(如性贿赂),防止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三是加强监督,严肃执纪。对于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多措并举,加大查办腐败犯罪的力度

当前,要针对腐败犯罪的各种突出特点,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震慑、遏制腐败犯罪的发展。

(一)转变侦查模式。 针对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等特点,我们要利用刑诉法修改对查办腐败犯罪带来的有利契机,加快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着重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从偏重依赖口供办案向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从传统人力型办案向综合运用情报信息、科技手段突破案件转变;从偏重侦查部门封闭独立办案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和制约转变。

(二)完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针对当前腐败犯罪高发、窝串案多、大案要案多以及自侦办案警力不足等问题,可以采取纵向或者横向整合办案力量、资源的办法,提高办案效率、效果。一是实行专案一体化。当上级院组织办理特别重大的专案时,可以集中两级院部分侦查力量集中办理或者将其中部分涉案犯罪嫌疑人交基层院查办。二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当市检察院或者基层院办理某一重、特大案件的力量不足时,由市检察院视情决定集中两级院的部分侦查力量投入侦查活动。三是实行横向一体化,具有共同上级的基层院之间,根据需要,可以相互商请对方派遣力量支援办案;或者是由于本院自侦力量不足,报经本院检察长决定,集中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部分人员参加协助办案。

(三)大胆运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新刑诉法规定新的强制措施,适用该措施成本高、风险大。目前,相当多的办案单位不愿意采用此措施。但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体会到,采用该措施利大于弊,突破案件的效果很好。腐败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社会阅历较广、社会关系较复杂、能力水平较强、智商情商指数较高、反侦查能力较高,在短时间内突破难。其次,刑诉法修改后,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阶段已提前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许可。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易受同监室监友同化,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问题比较突出。实践证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克服办案时间紧张等问题,突破案件效率显著提高。

(四)审讯中善用侦查谋备。 由于新刑诉法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特别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前介入,使审讯中的不可控因素增多,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现象增多。因此,必须加强侦查讯问谋略与技巧的研究,提高审讯的能力和水平,快速突破案件。在侦查办案中要特注意研究和用好审讯准备之策、审讯节奏控制之策、审讯协同配合之策、审讯攻心之策。

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腐败犯罪的独特优势

腐败犯罪预防是指在该类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发生之前,就采取必要的防御性措施,阻止其发生。开展腐败犯罪预防,是我党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是查办腐败犯罪的专门机关,开展预防腐败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强调,遏制腐败犯罪,必须加强预防。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主要是结合办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例如,开办流动法律讲堂,深入(村屯)社区、深入校园、深入企业、深入机关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或者建立流动法制宣传站,组织反腐倡廉成果图片展、印发宣传、举报资料等。二是结合案件特点,深刻剖析发案原因,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指导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预防问题的再度发生。三是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行业建立预防工作的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指导其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落实预防腐败犯罪措施。四是与发改委等有关单位建立信息沟通、监督平台,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情况。在这些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验收、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加强预防。五是积极完善和发挥驻乡镇检察室的功能。乡镇检察室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建立政策、纪律、法律综合运用的联防联治的预防机制。六是要进一步完善举报职务犯罪的奖励、保护制度。建议增加奖励举报职务犯罪的奖励额度,让举报的人得到物质和精神上激励。同时,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纪律、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快侦、快诉、快诉。对于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时督促公机关立案查处。对于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及其亲属,要依法提供法律或者物质帮助,坚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检察公信力建设和查办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公正决定公信力、服务赢得公信力、廉洁支撑公信力、公开增强公信力、高效提升公信力、权威强化公信力、责任造就公信力、制度保障公信力、素质保证公信力。在当前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提高检察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科学、符合检察事业发展、强有力的“执法工作理念”和“执法工作措施”为支撑。我们制定的六个执法工作理念和措施是延安市两级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发展的总纲领,符合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对增强和提高延安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注入了强心针。

总之,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检察机关自侦队伍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观,坚定查办腐败犯罪的信心。其次,要全面把握当前腐败犯罪的特点,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三,要加强自侦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作风纪律建设,确保正确行使检察权,让党和人民放心。其四,查办腐败犯罪,关键是要落实到具体行动和查处成果上,以坚定的行动、切实的反腐成果履行党和法律赋予的历史使命,取信于民。其五,就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腐败犯罪的独特优势,增强我党反腐倡廉,依法治国的效果。

(作者: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姬晓武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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