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要求严格核准重大工程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选址

29.12.2014  11:11
  本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从三方面切实履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职责。   一是明确核准依据。通知指出,要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住建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二是严格审查论证。通知要求,各地在作出核准意见前,应当组织包括2名以上住建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专家组,对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   三是及时上报信息。住建部强调,对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情况,各地主管部门应在作出核准意见15个工作日前上报有关信息。作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情况上报。   通知还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前严格审查,加大事后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布局的关系。(胡怡)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