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29.09.2015 19:57
本文来源: 教育厅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始建于1982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形成了办学特色鲜明、专业结构合理、培养目标明确、就业体系完善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为祖国航空工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培养了数万名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为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Shaanxi Aviation Professional Technical Institute. 注册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大河坎镇。 学院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www.sxhkxy.com/。 第三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者是中航工业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管理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其他业务由举办者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教学为中心、育人为根本,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坚持工学一体,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创新办学模式;立足航空,面向社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工科为主、特色鲜明、省内外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校训是:崇德尚学,自强不息。 第九条 学院设置二级学院。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报省政府核定。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立足航空,面向社会,服务基层;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二级学院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中心工作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航空产业优势,坚持与企业紧密合作,按照工厂办在校园里,课堂设在企业中,教学生产一体化,工作学习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构建“学院-航空企业”两个主体融合联动的人才培养方式,建立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有效机制。 第十九条 学院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全日制大专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积极争取适时举办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第二十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学院中心工作之首。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院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依法进行专业设置及调整,涵盖制造、材料与能源、电子信息、财经、交通运输、土建六大职业门类,形成具有航空特色、适应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职教育专业群。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院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科研人才、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研究 、开发、推广和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科研工作及其管理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师生员工自主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引导和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建设、稳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围绕先进教学、教育及其管理理论、技术的实践应用开展研究,围绕企业产业转型、技术升级中的疑难问题开展研究,围绕行业企业先进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理论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展研究,围绕区域公共管理中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管理制度,激励师生员工投身研究活动,多出成果,多出优秀成果。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托人才、思想、知识、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立足航空、面向社会、服务基层”的理念,主动融入航空工业产业链、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圈,充分发挥教学、生产、服务资源优势,依托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搭建社会服务平台,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设技术、管理、文化辅导和咨询平台,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召集和主持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院图书馆、培训中心和网络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评审;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二)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主管教学业务的职能机构是教务处,教务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置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与行政组织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反腐倡廉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措施; (三)负责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工作; (四)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和共青团工作; (六)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二级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二级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行政组织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师资队伍,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二)制定设置于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教学改革;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组织建设实训中心和实习基地; (六)负责二级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院长主管。学院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各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置科研处作为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进行科研计划、组织、成果管理与科研统计等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其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在坚持维护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学院坚持分工会主席及教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制度,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履行维护教职工权益的职能,尤其在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协调教代会专门工作组参与管理或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院工会及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的秩序与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拥有的全部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院上级补助、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八十一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学院设财务预算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拟订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八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院徽、院旗、院歌、院庆日 第八十四条 院徽标志由钢笔尖、汉字“人”组成一飞行器腾飞的图案;颜色为学院标识色;图案下方有“1982”字样,代表学院的创建时间。 第八十五条 学院院旗为白色与学院标识色组合使用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院徽,下方为学院的中英文名字。 第八十六条 院歌(待定)。 第八十七条 院庆日为每年六月十八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教育厅
29.09.2015 19:57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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