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涉咸阳“5·15”案三运管人员一审获刑

30.12.2015  10:20
        12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经指定审理的咸阳“5·15”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中三名运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人四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均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工作人员。韩小锋系稽查三中队队长,孙小军、张刚系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三被告人执法不规范,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5·15”特大交通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2015年4月20日9时许,韩小锋带领孙小军、张刚及稽查三中队队员李凯,在其辖区内西安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此时,韩小锋的同事庞立虎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东子代车主前去接受处理,韩小锋遂允诺,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并要求孙小军、张刚按照罚款3000元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对该车放行。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5年5月15日,在得知“陕B23938”大客车在赴陕西省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后,韩小锋、张刚又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虚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分期缴纳罚款申请,隐瞒了违法处理“陕B23938”大客车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符合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西安碑林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小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小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刚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宣判后,孙小军、张刚当庭表示不上诉,韩小锋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