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涉咸阳“5·15”案三运管人员一审获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均系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工作人员。韩小锋系稽查三中队队长,孙小军、张刚系稽查三中队运政管理员。三被告人执法不规范,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等行为系“5·15”特大交通事故间接原因之一。
2015年4月20日9时许,韩小锋带领孙小军、张刚及稽查三中队队员李凯,在其辖区内西安斜口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陕B23938”大客车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营运,故让该车停到路边接受处理。此时,韩小锋的同事庞立虎替该车车主说情,要求不要扣车,并让其朋友焦东子代车主前去接受处理,韩小锋遂允诺,将处罚数额确定为3000元。并要求孙小军、张刚按照罚款3000元的决定制作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对该车放行。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5年5月15日,在得知“陕B23938”大客车在赴陕西省淳化县仲山生态公园旅游返程途中坠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后,韩小锋、张刚又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虚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分期缴纳罚款申请,隐瞒了违法处理“陕B23938”大客车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执法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处罚,放纵“陕B23938”大客车继续非法营运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以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小锋、孙小军、张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符合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之后果,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西安碑林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小锋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孙小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刚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宣判后,孙小军、张刚当庭表示不上诉,韩小锋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