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的前世今生,你知道多少?
1980年,我国第一项关于档案工作的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颁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通过;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新中国档案法律的历史只有几十年,但是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也发生了许多关于档案、档案工作的事情……
遥远的传说记事
摸索着结绳记事
尝试着刻契记事
试图用图画记事
二里头绿松石铜龙牌饰
甲骨—我国最古老的档案
商朝统治者对其保管和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且有了初步的归档制度和整理做法。
金石铭文
石室金匮
记载着“牧牛案”的西周青铜器
在档案机构设置上,西周王朝建立了庞大的、分工明确的史官机构——太史寮,由史官记录君王言行的史官记注制度也是确立于西周。
战国初,魏国李悝变法
李悝作《法经》六篇,以国家法令的形式保证了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及档案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就会计簿书的保管做出专门规定。
秦简
秦朝以法立国,在文字统一前提下建立了一整套尊君抑臣并注重政务效能的文书档案制度,其制定的抬头制度和避讳制度为后世所延续,具有开创之功。
东汉石刻
西汉黄纸
汉朝在我国古代档案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创造性地制定了文书、档案需定期移交的制度,修建了专门保管档案的库房,兴建了石渠阁、兰台、东观等著名的档案库作为专门的档案收藏处所。档案人员的选用有明确规定,具体掌图籍秘书的官吏称“兰台令史”。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中把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常留和短留两个级别,每三年进行一次鉴定和销毁。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是研究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文献。其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敕令集中在架阁类,架阁类下又分23条。显而易见,宋朝的档案法规已不再依附于民事、刑事等法规,形成了一个较为独立的系统,法律地位显著提升。
元朝文书档案的法规在《至元新格》《大通元制》中可见,将“照刷文卷”发展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并为之后明清所继承,这是元朝对我国古代档案法规发展的主要贡献。
明朝是制定档案法律和规章制度最多的封建国家之一。
档案工作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管理上,“皇史宬”是皇家档案库的集中代表。
清代针对“书吏害政”的时弊,加重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成为封建社会档案立法最高水平的代表。
1927年4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进行了多次文书和档案的立法活动,著名的是1933年国民政府内政次长甘乃光倡导和主持的“文书档案改革运动”,该运动基本形成了我国资本主义社会档案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档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54年11月8日,国家档案局获批成立。陆续建立起中央、省、市(地区)、县(区)等四级直接隶属于档案局的档案管理实体机构——档案馆。
1980年《档案法》开始起草;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1988年1月1日,《档案法》开始施行,中国档案事业从此有了专门档案法护航;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07年,《档案法》走上二次修改之路;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档案法》的修正;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
新修订的《档案法》 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