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利剑为保护明长城镇羌堡护航

25.12.2020  09:42

  明长城镇羌堡受损修复前(左)后(右)对比。本报通讯员刘添摄

  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保护明长城镇羌堡公益诉讼案成为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古堡承载历史,我们不该忘记

  长城是中国古代规模浩大的军事防御工程,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明长城镇羌堡是长城上的重要附属建筑,始建于明嘉靖二十四年,位于黄土高原最北部的府谷县新民镇新民村,与拒墙堡、拒门堡、助马堡共称“塞外四堡”。

  镇羌堡内设施完善,可屯兵储粮,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被称为“秦晋咽喉”“榆关保障”,是府谷长城线上最南端的一个军事战略防御重镇,历代都有军队在此屯兵驻扎。镇羌堡设置北门、东门、南门三处城门,据传当年在修西门时发现一条巨蟒,因而取消了西门。每处城门有内、外门,中间为瓮城。现土城墙保留95%,仍有浓厚的边塞色彩。镇羌堡内外儒、佛、道教庙宇建筑多达28处,历史上的庙宇群曾在秦晋蒙毗邻地区颇有名气。

  古堡承载历史,人们不该忘记。2014年6月,镇羌堡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今在镇羌堡里,还依稀能感受到当年尘土飞扬、战歌凯旋的场面,让人激情澎湃、热血沸腾。

   镇羌堡文物受损,检察院果断出手

  2019年4月,府谷县新民镇政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由榆林市汇泉盛建设公司在镇羌堡内进行5段步行道路混凝土基础和4条防洪排污管网铺设的施工建设,该路基和防洪排污管线建设,穿过了镇羌堡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致使鼓楼墙体被水泥泥浆污染,墙角部分砖块脱落,城墙下还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当年6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称“镇羌堡遭到破坏”。府谷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公益诉讼部门实地勘查,航拍取证,调取文物档案,询问当地居民、施工工人及镇政府工作人员,证实了镇羌堡受损事实。

  对此,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依法分别向新民镇政府、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在明长城镇羌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文物安全。

   检察建议提出要求,政府部门立行立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新民镇政府成立了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了施工,对辖区内文物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委托文物勘探工作队等部门编制了文物保护方案、文物影响评估等,邀请专家评审论证,按照陕西省文物局批准方案完成整改。同时,府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对全县文物和长城遗址府谷段进行了排查摸底,梳理出隐患点16处。

  府谷县政府举一反三,建立了由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包片、文物管理办包镇、长城保护工作站包线、群众文保员包点、镇政府包辖区的网格化文物安全和长城保护管理体系,确立了长城保护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形成了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基层文管所等长城点段实际管理者承担直接责任的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同时,府谷县建立了长城巡查保护长效机制,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与基层派出所在重要节点处设立了文物保护警务室。

  2019年10月,府谷县检察院对案件开展跟进监督,确认镇羌堡鼓楼和镇羌堡城墙墙体被污染的部分已恢复原貌,古堡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

  2020年5月,府谷县检察院与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联合开展“长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专项行动,就辖区内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的违建房屋、电力电信等部门在长城红线内设立的信号塔、煤矿采空导致长城塌陷、未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等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4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安装长城保护标志石碑45块、保护说明牌80块、石质界桩120根,拆除长城红线内违建房屋5间、厕所1处,对需要抢险加固维修的镇羌堡、守口墩烽火台立项申报,对因煤矿采空影响长城遗址安全的2个煤矿采取地面监测、留设保安煤柱等方式进行综合监测,以保护长城遗址安全。

  目前,古堡和相关文物遗址正在全面修复中。不久,这座塞上古堡将恢复应有的面貌。

   记者手记

   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吕贵民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历史的见证,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发掘、管理、利用好文物,是展示和传承中华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的必然要求。文物是一个国家的血脉和灵魂,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中国特色公益保护司法制度,其初衷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也可以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损毁文物的当事人或者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益诉讼对于有效激活和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推动形成保护合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案中,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未依法对明长城镇羌堡遗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受损,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地方政府严格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促进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文物古迹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大省,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把众多具有精神标识和自然标识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全社会都要增强自觉自信,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部门要在坚持依法保护的基础上,做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保护与利用相统筹,与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努力,提升陕西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充分展示陕西文化遗产的魅力,守护好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编辑: 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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