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所作为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正确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从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出发,认识检察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性,把握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着力点,从而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性。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特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因而要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新成因,分析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的各种利益冲突,探求产生矛盾的真正原因。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有:
(一)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引发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有所增加,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方式单一,敷衍塞责,随之产生的一些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
(二)部分群众法律法规认识尚不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及注重民权、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群众的人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要求随之提高。但由于受城乡分布不均,法律法规普及面及受众人群分布不平衡等问题的制约,使得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只处于一知半解的水平,导致部分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便会以自身所认知的法律说事,一旦问题解决得不到自身认可,极易出现聚众上访、无理闹访等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道德约束功能呈现弱化趋势。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的思想意识也在快速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当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个别留守人员伦理道德滑坡,因赡养、抚养、继承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大量涌现,以及目前社会出现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和婚外情等因素引发矛盾的情况较为突出,甚至导致命案发生,造成邻里关系日益紧张。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尚未完善。因现行调解体制尚未形成“一盘棋”的总体格局,矛盾纠纷调解策出多门,村(居)委、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妇联、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均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极易造成各自为政,导致部分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初期并不明显、不太尖锐的矛盾纠纷,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而不断升级,有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带来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和定位
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首先明确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特别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基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要注重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要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努力减少信访存量,控制信访增量。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主动了解有无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热点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注重以调解、和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避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一)突出反腐重点,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力。近年来,各地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最为突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大量的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来要化解这些社会矛盾,必须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创新监督方式,提高检察监督执行力。必须主动适应变化的形势,着眼实践、尊重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在创新中寻找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还存在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除了进一步规范、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工作,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监督方式,比如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作用。
(三)加强析法说理,提高司法诉求解决力。仅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不考虑解决实际诉求,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反对,轻则不服而对处理决定不予接受,重则引发纠缠诉求甚至群体性事件。要切实改变满足于在法律上对案件做出结论而不重视析法说理的做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强化责任,逐件落实,将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发现非人为因素错案,要依法坚决纠正,依法及时赔偿。
(作者: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成传东 邹尧 禹雷 责任主编:肖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