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永库: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途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观点和新要求,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天然地担负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从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实践内容和能力提升等四个维度,全面提升推进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实效,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看法、观点、思想及其理论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法治意识来源于法治实践,同时反作用于法治实践,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首要的是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从思想深处摒弃人治观念。
(一)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和保证。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惩处。具体到检察机关,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司法的谦抑性原则,遵循基本的诉讼原理,等等。要把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和价值追求,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责,使这些制度和原则得到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二)切实防止权力滥用和异化。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与法治精神相背离,同滋生腐败和社会不公易媾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意在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作为检察机关,要始终清醒认识到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检察权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与人民针锋相对。要始终牢固树立规则意识,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履行职责,按照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进行活动,不越权、不失职、不异化,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探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方式,广泛开辟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活动的新途径,形成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监督之下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以正当程序为保障,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的根本点在于法治,它是将法治作为评判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基本标准,而非个人意志或者某一政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检察机关,精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具有极大促进作用。从法治思维的内涵出发,在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方面,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法治思维的基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它基于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运用法律逻辑分析处理某一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部门,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检视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深入分析社会矛盾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引导教育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转变信“访”不信法的局面。要在服务发展的过程中,立足职能搞服务,有理有度有节,不做越俎代庖的事情。要在深化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本着审慎的原则,在宪法法律许可范围内,沿着法治精神谋划改革举措,不搞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改革。
(二)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程序思维。程序思维,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想问题、办事情。程序思维是获取实体公正的基础性条件,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时效意识,把遵守法律程序作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重要前提,严格执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依法监督纠正有损程序正义的违法行为,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要加强对案件程序的监控和预警,防止和制止无故拖延办案期限、滥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每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三)法治思维的核心——权利思维。法治思维的实质是通过分析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在权利义务关系中,从价值层面看,权利占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因此,法治思维模式是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的一种思维方式。在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谋划和推进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履行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中,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念,使法律保护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大力推进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将法治运用于经济、政治和司法等各个领域,使这些领域的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因个人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在推进法治实践活动中,检察机关应当始终立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维护、保障和惩治以及预防功能,确保经济、政治、司法等领域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发展。
(一)重在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法治保障护航。要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确保交易活动在有序、安全、文明的环境下健康发展。要关注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对不正确运用法律或者该用法律调节而不依法调整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要主动惩治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职。
(二)重在推进公正高效廉洁行政。公正高效廉洁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作为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坚决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教育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确保政府权力依法正确行使。要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观念,综合运用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建议、预防调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警示教育等措施,提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帮助相关单位健全职务犯罪发案风险,从源头上筑牢反腐倡廉防线。
(三)重在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工作中,要重点做好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做到既惩治犯罪,又尊重和保障人权;既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权利,又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教育人民群众依法服从社会管理。
(四)重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促使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重要因素,是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任,不仅要通过执法办案宣传法律,教育公民守法、尊法、护法;而且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法律、知晓法律,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最愿依靠的解决问题的基本渠道,真正使法制有尊严、有权威。
四、提升法治建设能力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人的因素关乎法治建设成效。检察干警具备什么样的法治素养、拥有什么样的法治能力,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因此,提升检察干警的法治建设能力,是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要提升检察干警的法治素养。法治素养是人们对法治的认知、理解和运用的一种综合体现。检察干警首先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才能在执法办案、推进法治建设方面,遵守法治原则,彰显法治精神,体现法治的人文关怀。因此,要始终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坚持经常学习法律,增强法律学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学习的过程中,避免囫囵吞枣、浅尝辄止,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立法意图,全面掌握法律精神,清楚我国具体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间的异同,做法律上的明白人。要高度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上升为理论知识,实现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要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彰显法律价值,推进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完善,提升法制建设水平。
(二)要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干警的“看家”本领。要始终把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作为增强法治建设能力的关键和重点,按照“缺什么、用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断提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等能力。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使干警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更好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的法律问题,努力提升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水平。
(三)要提升检察干警的普法能力。普法对于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法守法用法局面意义重大,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检察干警的普法能力直接关系法律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的实现。在当前,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日渐高涨,但法治社会程度依然较低的情况下,必须更加注重普法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要既注意法言法语的严肃性,又要注意群众语言的生动性,要针对不同的主体运用不同的语言解释法律、宣传法律,让人民群众能够深刻感知法律并非机械单板的象征,而是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情怀,最大限度地激发对法律的认同、理解和崇尚,为法治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作者: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霍永库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