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制度完善

11.10.2014  10:49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方面还存在着未立案就没收款物、扣押冻结手续混乱、扣押冻结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极其容易引发当事人上访等社会问题,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完善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制度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未立案就没收款物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检察院由于政府财力十分紧张,不能全面保障检察经费,一般采取给检察院下追赃任务,检察院通过办案依法追缴赃款,上交财政后由政府返还,弥补检察经费的不足。为此,一些检察院便将政府下达的追赃任务分解到反贪局、反渎局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甚至是所有科室,并出台了配套奖惩政策。这些部门为了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追赃任务,维护本部门利益,对经初查不构成犯罪但发现了非法所得的,将非法所得没收,上缴财政,这样就出现了未立案没收款物的现象,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带头违规办案,越权收款,影响极坏。

(二)扣押冻结手续混乱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时向当事人出具的手续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有的出具的是财政罚没收据、有的出具的是扣押物品清单,有的出具的是办案人手写收条。同为扣押物品清单,有的加盖的是检察院公章,有的加盖的是部门印章。这样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向当事人出具的的手续非常混乱,既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又使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管容易失控,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扣押冻结缺乏监督

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扣押哪些款物,扣押多少款物,都是办案人提出意见,层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执行。除了部门负责人、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听汇报了解一些情况以外,其他人员完全不知情。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将扣押的涉案赃物长期放在身边,不上交检察院财务部门集中保管。由于扣押涉案赃物手续不规范,扣押赃物不公开透明、知情人极少,很难监督,往往造成被扣押的涉案赃物长期处于失控状态,不仅不利于被扣押赃物的保管,而且失控的赃物有可能被少数素质不高的办案人挪用甚至据为己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完成追赃任务所迫

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十分紧张,政府给检察院下达了一定的追赃任务,检察院又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为了确保完成追赃任务,维持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基层检察院还出台了配套奖惩政策。未完成追赃任务的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超额完成任务的则进行物质奖励。这样一些完成追赃任务压力大或者为了超额完成追赃任务的科室为了部门利益,就做出了未立案就越权没收非法所得的违规之事。

(二)扣押手续没有统一

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目前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标准,有些省级检察院也未对本省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进行规范,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该出具什么手续,都由各地检察院自行确定,这就导致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手续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有出具罚没收据的,有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的,有出具手写收条的。

(三)扣押赃物不够规范

由于高检院对基层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尚未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这就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基本上是涉案赃款由检察院财务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罚没收据,涉案赃物由办案人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自己保管。按照规定扣押涉案赃物应由办案人通知检察院财务人员出具扣押手续并放入赃物保管室进行保管。但办案人由于怕麻烦,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不告诉财务人员扣押赃物的情况,多是自己扣押,自己保管。财务人员对办案中是否扣押了赃物,扣押了多少赃物本身不知情,又不便于向办案人多打听。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办案人不移交,正好落得清闲。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些基层检察院完全由办案人直接扣押冻结并保管涉案赃物的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实行检察经费统筹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因为政府财力紧张而不得不依靠追赃返还维持正常运转,就难免会出现受利益驱动,未立案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因此,治本之策就是实行检察院经费由财政部单列,直接拨入高检院,再分级下拨。在目前检察院经费全国统筹还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先进行基层检察院经费全省或者全市统筹,检察院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涉案款物与检察院的经费彻底脱钩,检察院依法办案上缴的赃款赃物必须全部及时进入财政专户,从而从源头上根治基层检察院主粮不够吃杂粮,受利益驱动,未立案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

(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滋生腐败,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随意性大甚至违法违纪的问题,建议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监督机制,解决不能为的问题。建议规定为:检察院财务人员每年年初领取当年罚没赃款和扣押赃物专用收据,上缴上年度收据,并与财政部门核对上年度罚没赃款和扣押赃物账目。涉案赃款应由检察院财务人员收取,进入财政罚没专户,并向当事人出具打印的专用罚没收据。这样检察院内部办案人和财务人员能够相互监督,对外检察院和财政局又能相互监督,通过严格监督确保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都能依法依规处理,有效杜绝被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侵吞的现象。

(三)规范赃物处理制度

一方面为加强内部监督,涉案赃物应由检察院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扣押收据。另一方面为防止扣押人挪用赃物,所扣赃物应该由保管人、办案人、当事人三方当面签字封存,从而杜绝私用赃物的现象。建议明确规定:涉案赃物每年年初处理一次,由财务人员在收到办案人出具的没收文书后,将应没收的扣押赃物进行清理,移送财政部门公开拍卖。财政部门拍卖后将相关手续送检察院两份,分别交办案人和移交赃物的财务人员。办案人应将财政拍卖赃物手续附卷,与扣押赃物收据放在一起备查。移交赃物的财务人员应将财政拍卖赃物手续与开具的扣押赃物收据、移送赃物收据放在一起做成专门的赃物账归档。

(作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谭永辉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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