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检察院内部监督、管理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对于深化检察管理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内在水平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检察系统推行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对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检察系统对案件质量开展了多次评查活动,进一步加大了对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视程度,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基层院实际,就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完善方向谈几点见解。
一、基层院案件评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规定》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由此,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由案管办承担。
(一)评查人员配置不到位
目前实践当中,基层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模式基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所有案件均由案管部门评查;另一种是案管办牵头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所有案件全部由案件评查委员会评查,案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两种评查模式各有利弊,但是,无论运行哪种模式,都受人员不足的限制。
首先,第一种模式下案件均由案管部门负责评查,基层院一直以来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管理部门一般配备工作人员二至四名,而案件评查工作数量多、要求高,案管部门必须抽出专门的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细致的评查,这种人力不足的现象严重制约评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评查工作不到位、不深入、流于形式的现象,案件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对于第二种模式,全部案件由评查委员会评查,有助于提高评查结果的权威性,但是被抽调的案件评查人员均有各自的日常业务工作,案件评查工作变相挤占了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和时间,所以不可能在案件质量评查上投入过多的精力,不利于提高评查工作的效率。
(二)对案件评查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常常被片面的认为是对案件的纠错和处罚,加之具体负责评查工作的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因此顾及到各方面的因素,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 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认真评查,使评查人员评查工作做得较浅,只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评查,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导致案件评查流于形式、工作效能低下,难以查深查细。
(三)案件评查不能做到客观、全面
案件评查内容本身较为丰富,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风险评估、文书制作及使用、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网上办案等方面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并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纠正;评查范围也很广范,涵盖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全方位。尽管评查涉及的面较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程序性的问题、案件瑕疵等较易发现,但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执法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等受限于评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等,导致案件评查出现重程序而轻实体的现象。
(四)案件评查的转化效果不佳
通过对近几年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来看,评查结果转化运用不到位,评查效果不明显,使得评查工作流于形式。案件评查结束后,案管部门都会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且要求各业务科室将评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虽然某些错误会得到改善,但整改后的效果不太明显,涉及案件瑕疵的问题屡次出现,屡次整改,但是到下次评查中还是会重新出现。究其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对于出现的不同情形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未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流于形式。
(五)案件质量评查没有形成有效机制
从实践操作来看,基层检察院评查案件工作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表现出三大特点:第一,案件评查活动大多是在接到上级机关或者是政法委的通知后才被动展开,自身很少主动启动这项工作;第二,每次所评查的案件基本上是自侦、不捕、不诉等影响巨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非常规案件,普通案件基本上不进行评查;第三,案件评查完毕后,对于评查情况和结果形成的书面报告,只是呈送要求评查的上级机关,没有在本院进行通报,更谈不上进行督促整改。这样,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本院办案质量的提高没有任何帮助。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对策
案件管理工作事多量大,纷繁复杂,但最核心的是保障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今年是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第二年,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性一年。要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认识,充分认识案件质量评查对于检察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性。同时,全院上下要加强协作配合,营造注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干警在案件办理中树立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全过程把握案件质量标准。
(一)配足配强案件质量评查队伍
由于评查涉及的面很广,评查的范围包括侦查、立案、批捕、公诉等几个环节的评查,评查的内容包括实体、程序的评查,及文书制作、案件装订等方面,评查工作要求专业性较强,因此,评查案件的人员应由业务精通、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在案件全部由案管办评查的检察院,应当给案管办分配足够的人员,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专人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由评查委员会承担的基层院,应当从本院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中抽取人员建立“案件评查员人才库”,在每次评查工作开展时,从“评查员人才库”中抽取评查人员,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同时,还要定期对评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职,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质评工作,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效。
(二) 加强协作,树立案件质量第一意识
应当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目的在于提高检察官自身素质、增强执法办案能力,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充分调动各内设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协作配合共同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一步深化认识,形成“全院一盘棋”的工作局面。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全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部署,做好承办人自查和科室复查工作;案件评查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按规定程序和案件质量标准全面、细致评查,并确定案件质量等次;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方案、组织评查人员评查、对评查报告进行汇总审查、通报评查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备案。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在新形势下,对执法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常态化,要变原来被动开展为积极主动开展评查工作,案管办按照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具体要求,制定适合本机关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进一步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于评查方法、评查程序、评查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案件评查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能,依法按规程和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评查,并确定案件质量等次,对各科室的评查情况及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院内通报,同时,督促承办人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成果转化利用,提高评查效能
根据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解决。对于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案件”、“瑕疵案件”和案件中的通病要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沟通通报,要求各相关业务科室在收到案件评查通报后,认真进行整改,对能补救的错误及时补救,对于办案中普遍存在的瑕疵性问题,要求办案部门分析原因,限期采取纠正措施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执法过错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分析、评析、讲评,使问题、隐患得以彻底解决。案管办应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建立完善防止类似问题和瑕疵再次出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
(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评查办法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检察机关全面实现了网上办案,从案件的接收、移送,文书的审查、审批、打印等都进行网上操作,案管办负责系统流程的管理和监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对系统进行“巡逻”,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承办人改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承办人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办案行为纳入案件评查的范围,突破了原来的事后评查模式的局限性,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评查于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让评查活动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做到随时发现案件瑕疵和错误,随时纠正整改,有效促进了执法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作者: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赵军红 赵玉玉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