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因业绩不佳被罚做50个下蹲 检查发现流产
段女士的诊断报告 记者 蒋雨龙 摄 商报记者 黎雨寒
重庆商报讯 21岁的段女士家住江北区观音桥,在北京瑞祥佳艺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5月6日,因没有完成电话销售任务,段女士被罚做50个下蹲。回家后,段女士腹痛难忍,到医院一查,发现自己竟然流产了(事先她不知道自己怀孕)。段女士认为,流产与此前做下蹲的体罚脱不了干系,希望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对此一直没有正面回应,也拒绝接受采访。
业绩考核不达标做下蹲
昨日,记者来到段女士家中,她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今年4月16日,她与北京瑞祥佳艺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合同,所在部门是商务部,岗位是置业专员。段女士说,她的工作主要是电话销售。
5月6日下午6点30分下班后,该公司商务部开会。由于段女士和另一名女员工没有完成当天的电话销售指标,部门主管陈某要求对她们进行惩罚。“一是到男厕所拍两张照片,二是做50个下蹲。”段女士说,她选择了第二个,但因觉得惩罚严重,便向陈某请求少做点,但未被允许。
“做完30个下蹲后,我开玩笑地向主管求情,但市场总监看到后还责怪我不严肃。”段女士最后还是完成了50个下蹲。
腹痛两天入院检查流产
当晚,段女士回家后感觉有点腹痛,还伴有少量流血。“我以为是来例假了,也没特别在意。”段女士表示,那时她还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半个月了。
5月7日,段女士腹痛难忍,没法下床,只好给主管陈某打电话请假,然后在家休息了一天。本以为5月8日能按时去上班,但没想到病情加重了,到了下午,段女士还发起烧来。
8日晚,发烧、全身无力的段女士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让段女士和家人非常吃惊:意外流产。段女士说,她觉得这次意外流产和6日下午做的那50个下蹲有直接关系。出院后,段女士和家人多次找商务部主管陈某讨说法,但陈某一直避而不见,公司方面对此也没有回应。
公司称部门主管已离职
段女士说,上周五,公司负责人说这周一把主管陈某喊到公司来协商解决,结果这周一去,对方却称陈某已经离职了。
段女士说:“不谈赔偿,至少应该给个态度嘛,现在面都不见,电话也不接。”根据段女士提供的电视媒体采访的视频,记者看到,该公司行政部一工作人员说:“体罚不是强制性的,公司没有这种惩罚考核,应该是他们部门的操作问题。”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中信大厦的北京瑞祥佳艺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视频中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采访,称不清楚这个事情,还说商务部主管陈某事后因压力太大而离职。
昨日,记者拨打陈某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另一名被体罚的女员工勾女士证实,6日下午开会后,因业绩不达标,她和段女士一起做了50个下蹲。“同事和领导都不知道段女士有孕在身。”
“这种惩罚不是公司的明文规定,只是主管口头上的规定。”勾女士说:“惩罚内容可以选,也可以自己想惩罚内容,但我们都选择做50个下蹲。”勾女士表示,考虑到50个下蹲这种惩罚方式并不算严重,“主管也说只是激励工作而已,我们就接受了”。
目前,勾女士也已经辞职,“感觉这个工作不是很适合我”。
医生提醒
怀孕初期忌剧烈运动
新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生蔡靖说:“怀孕初期,除了需要注意不要受凉、饮食忌辛辣刺激外,也要注意不要剧烈运动。不过关于运动是否和流产之间有直接关系,医学上还没有定论。”
律师解读
可向劳动部门
投诉要求赔偿
重庆锦阳律师事务所(江北)潘兴旺表示,员工对这种不合法的体罚行为是可以拒绝的。《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据此,该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其做下蹲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员工可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有权要求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潘兴旺表示,段女士可以搜集证据,如果能证明自己的流产与公司的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