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交警副中队长收万元感谢费获罪免刑 目前仍上班

18.12.2014  12:52

    道路拥堵,交警出勤对拥堵路段进行疏通,保持道路畅通,本属正常职责范围,但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副中队长高某,却在办公室内收了一家运输公司一万元的感谢费。日前,高某被判处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高某目前还在正常上班,但已不担任领导职务。运输公司送钱副中队长用于个人开支

    今年年初,榆阳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将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多名工作人员带走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桩利益输送案逐渐浮出水面。2012年4月至10月份,因榆阳区东风煤矿修路造成煤矿门前至210国道路段经常堵车,导致榆林市中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队运输业务受到影响,该公司负责人和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协调,在该路段堵车时,由金鸡滩中队民警帮助中信运输公司出勤进行疏通,保持道路畅通,事后予以感谢。

    2013年1月份左右,榆林市中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郭某按照公司决定,从车队出纳张某处取了1万元现金,在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副队长高某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放下,请求高某经常负责带队在该路段疏导交通,高某将所收受的1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高某退还了全部赃款。据高某供述,运输公司车队队长郭某将一万元放在他办公桌上,待郭某走后,他将这一万元锁进抽屉。中队长也收了钱用于单位开支

    在调查的过程中,郭某称,2012年4月份,东风煤矿修路,导致他的运输公司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堵车严重,因公司与银河煤矿之间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时上煤,便要罚款,因此商量请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出面协调指挥车辆,并事后予以感谢。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他从车队张某某处共支取三万元,送给交警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中队长白某两万元、副中队长高某一万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由于白某收取的两万元用于单位开支,所以检方未对白某提起公诉,但此事发生后,白某已经被调离岗位。

    华商报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宣判,法院认为,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所收受的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