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男子因私怨开车撞向放学人群被判3年

20.10.2015  10:59

  黄某,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近日此案宣判。

  2014年12月26日中午12时许,黄某驾驶自己的白色捷达车送侯某回家,行至靖边县河东团结路时,正值学生放学回家之际,遇见侯某的丈夫李某骑一辆摩托车(上载其儿子小李),便产生开车撞李某替侯某出气的念头,于是黄某驾车撞向李某,将李某及其儿子小李撞伤,同时伤及路边的两名学生白某、乔某,后黄某逃离现场,并于当日被传唤到案。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李左胫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黄某在行人较多的道路上驾车冲撞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黄某自愿认罪,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近日法院判决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白色捷达车一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