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如何变贷款?樟树车主揭高安汽运市场购车合同存“陷阱”
20.12.2017 12:10
本文来源: 西安网
来源: m.jxnews.com.cn
“本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为什么要附加借款协议?”近日,樟树一位小伙王育华向记者陈述他在高安买车的遭遇:三年前,王育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高安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运汽运”)租下了一辆大货车,可是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王育华签订了借款协议,本来约定每月固定支付的租金却变成了每月增加利息的本金。
2017年,争执不下的当事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三年来,王育华到底经历了什么?买车时又发生了什么?记者深度下潜,带您揭开高安汽运市场一些购车合同存“陷阱”。
合同:租金包含购车款利息和利润
2014年年初,樟树人王育华和合伙人陈素强经朋友介绍来到高安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几番咨询后,他们在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何为融资租赁合同?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王育华为例,合同里写明:甲方(翔运汽运)为王育华(乙方)融资购买陕汽牌重型特挂牵引车一辆,乙方(王育华)向甲方(翔运汽运)承租,并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时间为2004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租金总额为458000元。
此外,合同里还注明:前款租金是由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有费、租赁调、核费用(包括业务费、购车考察差旅费、因购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必要的利润等实际费用组成。
记者多方咨询获悉,这意味,根据该租赁合同约定,王育华只需每月支付2万元的租金,直至还款期限结束,这辆车就属于王育华了,在租赁期间,王育华无需另外支付利息。记者焦俊杰/文
编辑: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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