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第11次提高企业养老金
原标题:企退人员养老金 人均月增211元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陕西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81.36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211元。调整增加的1月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下月发放到位。据悉,这是我省连续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81.36万企退人员受益
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是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涉及181.36万企业退休人员。本次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月人均调整水平为211元。调整后,我省养老保险基金全年多支出45.9亿元。
陕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翟四虎要求,从即日起,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我省今年调整增加的1-4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在4月份发放到位。
此次是普遍参加调整,年龄大的多调,体现公平因素。
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此次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表示,这样,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就能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同时,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到平均水平。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1~4级伤残职工
每月津贴不低于2451元
今年1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低于2451元;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低于1978元。
已退休工伤人员待遇不调整
陕西省人社厅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是将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12.5%,作为测算依据。
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虽然进行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但已经死亡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伤残津贴具体调整为: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为: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由各统筹地区以2014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待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30%或40%的比例确定。
5月底前完成此次调整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5月底前完成此次调整。
算笔账
72岁王先生
能拿多少养老金
72岁的王先生目前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500元,缴费年限为30年。
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有三项,第一项是按年龄调整所增加的,即增加90元;第二项与缴费年限挂钩,每满1年月增加3元。王先生缴费30年,每月可增加90元;第三项与待遇水平挂钩,调整前王先生每月领取2500元,增加2%即50元。
所以,王先生2015年能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
2500元+90元+90元+50元=2730元
六十年代精减职工
生活补助费同步提高
最高每月可领799元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省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提高。
此次补助的范围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