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暴力阻碍正常司法送达 男子被处拘留并罚款
李涛是灞桥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承办法官在前往其家中进行司法送达,当法官询问是不是李涛家的时候,一男子便问有什么事情,法官向其出具了工作证后,男子告诉法官,这是李涛的家,但是李涛去外地了。法官再次询问该男子李涛的行踪,并请其出示身份证证实与李涛的关系,遭到了男子的拒绝。随后,李涛的妻子出来了解情况,也立即表明李涛不在家,承办法官便让李涛妻子作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了相关的诉讼材料,而当她签收完材料之后,该男子又让她将材料还给法官。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用手机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取证时,该男子冲过来强行将法官手机打掉在地,并立即捡起来坚决拒绝归还,同时言语辱骂法官,情绪十分激动。
随后,法官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让该男子出示身份证,此时法官才得知,该男子就是李涛本人。在民警对其教育后,李涛将手机还给法官。最终,法院以李涛故意隐瞒身份,暴力手段阻碍正常司法送达工作,妨碍诉讼活动,依法对其做出拘留7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