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猪肉变“牛肉” 七被告人获刑

17.03.2015  15:50
        陕西法院网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通过添加工业用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牛肉”,并伙同其妻进行销售。近日,大荔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雷斌、吴庆文夫妇及向其提供死猪的王振明等人相应徒刑。

        2013年后半年,雷斌分别从王新梅(另案处理)、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处,以4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病死、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死猪肉共计约3700斤。后雷斌在自己家通过添加使用工业用盐、牛骨香精膏等手段,将死猪肉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伙同其妻吴庆文在大华路菜市场所经营的肉店内销售。同年12月5日,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从雷斌家黑作坊现场扣查未经检疫肉品750余斤。经鉴定,被扣押的肉品为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肉品。案发后,吴庆文、卢炳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斌收购病死、死因不明、未经过检疫的死猪,加工成熟牛肉、熟精肉并销售;被告人吴庆文明知雷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帮助其销售;被告人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明知雷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为其提供食品原料,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斌为主犯;被告人吴庆文、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卢炳文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庆文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振明、张青海、田岗鱼、冯仓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卢炳文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