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宝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宝鸡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宝鸡市政府出台的新《办法》,对2009年宝鸡市政府《扶助残疾人优待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完善,给予广大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增进服务等方面有了更大范围、更高幅度的优待和扶持,在贯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方面有许多创新举措。概括起来有三方面特点: 一是优待范围和幅度较大。 新《办法》新增加涉及残疾人切身现实利益的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新的优待内容,对残疾人普遍关注的社保、康复、就业、就学、生活补贴等均做了规定,扩大了对残疾人优待面和范围,使全市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待,着力构建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了宝鸡市委宝鸡市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民生问题的特别关注和关爱。 二是有适度的前瞻性。 新《办法》既结合宝鸡市残疾人的实际,又立足于宝鸡市“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建设现状,并借鉴省内地市和其它同等经济水平省市的先进经验,对试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是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办法》即继承了原《优待规定》的优点和部分仍可适用的条款,又做了创新与改进,条款内容进行了具体量化,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康复优待项目等内容都很具体,操作性很强,享受优待的条件、责任单位、办理程序等都比较具体明确,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新《办法》共七章44条,很有“含金量”,将给城乡残疾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
四项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新《办法》规定了采取四项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一是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实施分类施保;二是对一至三级城乡贫困残疾人按月给予生活补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三是各县区建立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基金,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残疾人家庭,在优先享受城乡居民临时求助的同时,再给予3000至5000元的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四是探索试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可同时申请以上四项优待。
残疾人参加社保政府代缴费
新《办法》规定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中、轻度残疾人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后,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对享受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目前我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政府代缴费的重度残疾人约有1万人,据测算新《办法》施行后将有4万名以上残疾人享受到参加社保政府代缴费的优待。
基本辅助器具免费配发
新《办法》规定宝鸡市、县(区)残联通过上级项目和助残资金,免费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适配普通轮椅、拐杖、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简易型假肢、盲文写字板、盲人电子听书机等辅助器具。宝鸡市自2012年成立残疾人辅具阳光服务队以来,走村入户为残疾人适配辅具4万余件,2015年将实现残疾人基本辅具全覆盖。
10%的公益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
新《办法》规定宝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开竞聘的形式为街办、镇、社区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并为其落实最低工资待遇。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并可向县(区)残联申请国家贴息外的利息补贴。
其他优待多多
新办法还对残疾人就医就学、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许多优待和扶持,如:实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政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减半;对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实行抢救性康复救助;公办托幼机构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子女减收50%的保教费;对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发放一次性残疾人教育资助金;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优先分配廉租房;公共停车场所应当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对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用。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对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等等。
新《办法》覆盖了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的大多数领域,其颁布实施,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适用于宝鸡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并保持我市残疾人事业在全省和西部的领先地位。(宝鸡市残联组织维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