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殴打火锅店服务员 三个未成年小伙被判刑
18.05.2015 18:11
本文来源: 陕西网
5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三名未成年人孙成、李虎、张超因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被三原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其中对李虎、张超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分别为二年六个月、二年三个月。
2012年9月,李元(另案)在网吧内无故殴打正在上网的一火锅店服务员张扬,后二人被网管逐出网吧。张扬打工的火锅店在网吧隔壁,从网吧出来后,张扬遂打电话叫来同事,在店门口和李元说事,并在李元背部打了一棍。李元被打后打电话给孙辉(另案)、张力,并让二人帮忙打架。后又召集了十多人,在火锅店门口殴打服务员张扬和其同事,店内的多名服务员看见自己的同事被人殴打,有人从店内拿出拖把还击,有人拿啤酒瓶扔,将李元一伙人赶走。
孙辉因斗殴中受伤即联系孙成前来帮忙,孙成纠集李虎等人并带来刀、钢管等工具一起来到火锅店门口,发现店门已经关闭,随即将玻璃门砸烂,所有人员全部冲进火锅店内,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张超将服务员李强砍伤,孙成、李虎冲进后厨将服务员王筝砍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筝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火锅店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五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成、李虎、张超因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适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张超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记者 韩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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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2015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