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推行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获评者将奖励
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陕西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评为一级院、二级院的机构给予奖励。
随着养老需求大增,陕西省对于各类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也在今年不断完善。制度层面,2011年,曾集中出台《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作为指导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依据、评定养老机构等级的重要标准和民办公助的重要指标,文件中提及,我省每三年、分三个等级,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挂牌、奖励。
具体操作中,西安市早在两年前就制定了《西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运营奖励办法》,设立养老机构运营奖励专项资金,在等级评定基础上,给予获评机构不同额度的奖励。例如,接纳西安籍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一级养老机构奖励标准分别为50元/人次/月、70元/人次/月、90元/人次/月,二、三级每种类型等次奖金各降10元。
此后一年,陕西省接着拿出《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并在前不久出台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这份通知,对养老机构管理进行细分规范。《通知》明确,参加该类型等级评定的机构应具备:由省内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登记手续;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等责任事故。
要求8月底前,全省民办养老机构首先按《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再向民政部门递交申请。9月底前,各市民政部门将组织人员逐项检查审核,并将拟评定的机构和等级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最终名单确定后,将由各市统一授牌,届时,2012年所授的等级牌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