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民办学校不得设校外办学点 校名不能冠“国际”

05.11.2014  10:39

  日前,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社厅批准,设区市级人社部门管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意见要求,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我省还将建立民办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等综合数据,供公众查询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