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民办技工教育的管理。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二)严格规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和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
(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小学、幼儿园和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严格按照《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4号)规定执行。
(六)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七)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两所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在同一教育资源上分别设立两所以上民办学校(机构)的,清理后只保留一所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拟注销的教育机构,审批部门应充分考虑其办学需求并尊重举办者的选择。对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由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学历教育学校优先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原则商定应予注销办学资质的学校,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
(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开制作的广告、校牌和网站中不得使用简称。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冠名由“行政区划+字号+标识”三部分组成。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等字号和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号。
(九)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命名为“×××职业学校”。
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统一命名为“×××(初级/高级)中学”。
小学统一命名为“×××小学”。
其他各级各类社会文化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学校命名原则为: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命名为“×××技能培训学校”。
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
高级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
培养预备技师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
三、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十一)全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履行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全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价格、新闻出版广电、信息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各类媒体和广告载体进行宣传前必须在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媒体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新闻媒体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新闻报道、评优活动和广告业务的管理。媒体承接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照等,并对刊发的广告、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
(十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建立民办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管理、上传和维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信息、办学情况、年度检查等综合数据,供公众查询识别。
(十五)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网站前置审核备案制度,将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信息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信息管理部门要对已经注册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清查,并将清查结果通报学校主管部门。
(十六)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科学的年度检查制度,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评优、资助、奖励和审查招生资格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向审批机关备案。探索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加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财务人员的进修和培训,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和审计。
(十八)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办学机构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不得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十九)严厉打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参与或组织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各地要按照“打早打小”原则严厉打击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公安、金融等部门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要依法及时立案,及时介入处置,避免问题蔓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 -
西安02:21 05.11.2014 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