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民办函〔2016〕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结婚证、离婚证印制、发放流程,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就婚姻登记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件印制供应
自2016年1月起,省厅取消“陕西省婚姻家庭建设促进会”委托印制发放婚姻登记证事宜,统一收归省厅负责。
为保证婚姻登记证印制质量和有效管理,由原招标确定的“陕西沪港印务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我省婚姻登记证印制,各设区市按照出厂价2.5元/对(含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与“陕西沪港印务经贸有限公司”直接结算(账户名:陕西沪港印务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账号:61001711100050003252)。发往各地货运部运输费用由厂家负责,各地自行提货。
二、证件发放管理
采用“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证书管理”对证件的请领发放进行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上报下年度证件请领计划,省厅社会事务处按照各地请领计划,将数量通知生产厂家,厂家按照省厅通知数量给各地发货并录入“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证书管理”—“证件分发”—收货单位点击“接收”(操作方法详见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中“陕西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手册)”。
三、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婚姻证件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婚姻证件的请领发放工作,按时上报年度请领计划,确保证件按计划进行供应。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管,定期对婚姻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婚姻登记证在规定范围内合理发放。婚姻登记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婚姻证件收发工作,把好验收关、分发关,证件入库、出库进行登记,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防止空白证件流出。
省厅对婚姻登记证印制质量、请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购买非省厅统一印制婚姻登记证的,一律没收并进行销毁处理,同时对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登记证合法有效。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