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27.08.2015  18:43

  云南省民政厅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日前印发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民〔201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云南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的总目标,立足服务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为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加强云南民政法治建设五个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是要努力形成民政立法的“三个一批”长效有序发展机制。即全省民政部门要着眼于民政工作发展,对已经成熟的法规规章积极争取法制部门立项一批;对于具备立法条件的,储备一批;对于推动民政工作创新发展急需的,主动调研一批。

  二是要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是全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和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实民政权力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符合改革精神和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确权。省民政厅2015年要率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民政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州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法建立相应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民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推动州(市)政府民政部门全部独立设置法制机构,推动重点县(市)民政部门普遍设置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