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03.12.2015  11:38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办法》),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民政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省民政事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根据《规定》《办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调研,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前,承办单位要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该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

  《规定》还对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