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加强管理民教机构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招生

06.01.2016  10:41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管理办法》出台。今后5年,我省将加强清理整顿,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办学活动停滞的学校启动退出程序。

  办法规定,民教机构办学实行许可制度,严禁无证办学。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民教机构及其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不得面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实行民教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不合格,将停止招生。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办学活动停滞的学校启动退出程序,净化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环境。(记者 任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