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2019年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摄影/张维炜
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重新描述,明确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构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则是对这些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
(一)民法典草案是产权平等保护的基础规则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态,根本上要求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草案开宗明义在第二条强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四条则明确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则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宣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其具体表述来看,没有按照不同的所有制类型对各类民事主体加以区分,这就体现了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更是在专章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在通则部分的第206条明确宣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突出强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第207条则特别要求“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在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承认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强调了对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受法律平等保护,更加凸显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第268条中,在允许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从而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本民事法律中铺平道路的同时,进一步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里所言的“约定”,只能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而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更是凸显了对各类不同性质所有权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
(二)民法典草案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障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客观上要求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评价贡献、按照贡献决定报酬。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为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予以定价,确立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首先需要解决其权益性质和归属。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中继承和发扬了民法通则“中国的权利宣言”的立法经验,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一一列举了包括人格权、亲属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结合信息时代的来临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民法典草案总则明确宣示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态度。通过对上述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以及各分编对于各类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
市场是无数交易的总和,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则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在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确定交易的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定了基本的交易规则。
(三)民法典草案构成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的基石
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典草案通过对各类民事主体的规定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言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样要求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民法典草案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但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草案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基本原则中,民法典草案不仅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还突出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国家干预市场活动或者私人生活提供了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上,民法典草案第153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时,有意调整了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事由规定的顺序,将违背公序良俗置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后,其目的就是要突出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断的基础性意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兜底条款性质。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此外,民法典草案删除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合同也规定了更加合理的救济手段。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尤其是国家如何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草案为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落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多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其作为制度优势之一进行了阐释。从《决定》的表述来看,其论述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保障民生方面,这当然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进一步具体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我国民法典草案对此有着集中体现,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切实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保障人格权的要求;民法典草案总则第五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对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集中宣示;民法典草案总则将平等、自愿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分编各项制度中进行了全面体现,如民事主体制度中对营业自由的体现,合同编对契约自由的体现,物权编对业主权利和业主自治的规定,等等。 虽然民法本质上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草案也直面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实质平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合同编为例,其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在回应人民需求的同时,其中不少规则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保护;租赁合同中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制度,切实保护承租人利益;借款合同中明确禁止高利贷。
民法典草案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草案实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衔接。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如前文指出的,作为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出台将进一步厘清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逻辑。 “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经济建设方面,民法典草案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政治建设方面,民法典草案对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上的保证。文化建设方面,民法典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制度中时时处处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基本原则。社会建设方面,民法典草案对各类民事主体的规定,为各种社会组织建设及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形式。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民法典草案总则将绿色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物权编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用益物权的规定,将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基础;侵权责任编则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将为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之后的补偿和修复,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
(作者:尹飞,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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