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市民用建筑应按标准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27.11.2014  12:31
  无论是城市新建居住用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只要是非生产性的建筑(工厂及其配套),都应按照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人防工程。   11月25日,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通过了《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含棚改、经适房、廉租房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防护等级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进行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报人防部门批准,应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