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走向法治之路上的乡愁
所谓民间法意指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基于血缘或者地缘的关系,在漫长的时间里约定俗成的,用以划分权利义务和化解矛盾冲突,并且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着人们行为和思想的一些宗法伦理和规则习惯;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民间习惯、家族法规、村规民约、民族习惯、民间禁忌等。民间法之所以能够在乡土社会中对属于“熟人社会”里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约束力,最根本的原因是乡土社会经过数千年相对独立的发展,其文化传统早已内化为人们的内在品格,积淀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心理,使得人们对它有着深刻的群体认同感。《淮南子》言:“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民间法正是由于它“合于人心”的特点,符合乡民的价值观念和心理期待,才使人们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让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深深植根于乡民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久而久之也就被生活在乡土社会人们奉为“法律”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国家法律对乡土社会的普及,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乡土社会形态不断萎缩,存在于乡土社会中的宗法伦理结构开始出现瓦解,从而使以崇尚血缘、地缘为根基的民间的法生存空间受到重创。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亿万乡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故土进入城镇,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存在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熟人社会”开始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换。另一方面,国家需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开始不遗余力的针对乡土社会进行大规模以“送法下乡”为模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法律开始渗透并着力控制乡土社会生活,强势排挤民间法的生存空间,几千年来乡土社会原有的平静秩序开始被打破,承载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意蕴的民间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重创。
从总体趋势上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民间法本身固有的缺陷,让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代替民间法已经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大量以宗法伦理、村规民约等形式附着于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又是“熟人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而且已经内化为乡民心中有效的制约机制。这种隐含于民间法背后的深深的社会现实的合理性,使得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对抗、排斥国家法的地步。列宁曾经说过“假设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所以国家法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将民间法完全驱逐出“熟人社会”这块领域。
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即是由法治思想的不断扩大和传统因素的逐渐转化这两个方面的双向运动所构成。在广大乡土社会民间法传统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宗教、宗法人伦观念根深蒂固,国家法律秩序难以覆盖,一家独大,特别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间法在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上仍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熟人社会”特征还比较突出的乡村,就不能单纯的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而轻视民间法的调整作用,否则社会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失衡,而不利于圆满解决问题。英国学者萨姆纳指出:“法律不能改变习俗”。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国家法需要吸收民间法的精要之处来弥补自身存在的空白和漏洞,并在其自身难以到达的地方让位于民间法,让民间法在这种空间内以其有效的、灵活的补充手段来规范民间秩序并调整社会关系。因此,用国家法整合、吸收民间法,用民间法补充国家法,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民间法在适用过程中被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最终被法律整合实现法律社会化的目的,对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不啻为一种两全之策。
(作者: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养波 编辑:刘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