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新政亮出“五把利剑”

27.04.2015  10:51
        记者从4月21日召开的“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将呈现五大特点。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征收方式。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其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
        四、各级划解比例。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本级国库。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3.5􀏑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级和市县级国库。
        五、补偿费使用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武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