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推进污染减排

07.04.2015  12:04

  日前,汉中按照省环保厅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新修订完善的《汉中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办法》共21条,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标准,申请、变更、注销及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2015年3月20日正式实行,适用于汉中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排污行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持伪造、过期、吊销等不合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和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将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制度上实行两级核发,三级管理。分为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排污许可证》和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规定条件,且连续三年排污稳定的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者,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汉中市要求环保部门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了解。要将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实现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削减排污总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