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台:对一精神病嫌犯提请强制医疗

30.09.2014  15:37

 

众所周知,精神病人触犯刑法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而从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了明确新规:对不负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现在对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照样也是有办法的,这类人不再“无法无天”。

现年28岁的李某,家住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在今年6月6日下午15时许,从家中手持一把锄头赶到邻居张某家,对坐在床边的张某说:“我不想活啦,今天我还要找个垫背的”。说罢就举锄砸向张某脑袋,张某从床上滚到地上,李某再次用锄背打向张某脸颊。遂后,李某之父到现场制止,并报警和拨打120急救,张某被送至汉中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存在再次危害社会、伤害他人的可能性。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检委会认真讨论,认为李某虽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具有不确定的社会危害性。为防止其再次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件,应给予其相应的精神病监护治疗。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作者: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周少强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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