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台:派员现场监督一起强制执行案

04.06.2015  19:01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民行科人员对汉台区法院一房屋租赁纠纷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

原告汉中市灯泡厂、晶江玻璃厂清算小组与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经过汉台区人民法院和汉中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被告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所租赁的场地予以清理并交付给原告。2014年11月18日终审判决后,被告黄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同年12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虽经多次协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为了减少执行申请人的损失,保证其合法权利,汉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强制执行。

近年来,汉台区检察院民行科认真学习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多次主动参与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对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及适用法律依法进行监督,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

(作者: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田引民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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