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民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
《办法》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房,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办法》要求,引导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在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活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宣传普及;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办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和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办法》明确了保障奖励政策和对法制责任做出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住建部网)
责任编辑/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