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31.12.2016  04:33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12月29日16时,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我市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12月29日夜间起,我市及周边地区污染指数持续升高,部分时段达到重度污染程度。30日上午,经环保、气象部门联合有关专家再次进行会商,预测未来48小时我市气象条件仍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将处于中度至重度污染水平,部分时段或区域可能出现严重污染。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指挥部决定于12月30日11时,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请各相关成员单位在严格执行《西安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6〕87号)及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落实好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环保部门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使用优质煤;


二、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于2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黄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行工作;


三、建设、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督导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


四、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大冲洗活动;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作业;


五、商务部门督导煤炭交易市场停止露天筛选作业;


六、气象部门视情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七、交通运输部门、地铁管理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