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立法情况解读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9月12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就发布后的《办法》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以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上位法的需要。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社会救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
二是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发挥了托底保障作用。但是,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认识上、体制机制上等方面的不足,导致社会救助覆盖不全、救助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手段落后等问题,“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骗保”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效率和公正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办法》,从法律层面实现社会救助的权利法定、责任法定和程序法定,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社会救助实施主体。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承担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使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对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2、社会救助对象和方式。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可以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人员,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受灾人员等为社会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的社会救助方式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其中包含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措施。《办法》要求,逐步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社会捐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3、医疗救助对象和方式。《办法》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的方式分为“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4、教育救助对象和方式。《办法》规定教育救助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教育救助的方式,一是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保育教育费用,并给予困难生活补助;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等费用,给予营养膳食补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生活补助;三是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按最高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四是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且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五是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提共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5、住房救助范围和方式。《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的,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的方式是,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租赁性保障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也可以结合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农村住房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