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报】富县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
16.10.2014 12:16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与韩某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10月30日经该院调解离婚。按照离婚协议,韩某和残疾孩子仍居住在本村原来的住处。4月1日,被告人雷某到韩某家中,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与韩某发生争吵。次日14时许,韩某的父母因上述吵架问题到被告人雷某家院子与雷某及其现任妻子姚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雷某将韩父、韩母均抡倒在地,致韩某父母双双腿部骨折。经鉴定,二被害人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
又查明,被告人雷某与韩某父母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给二被害人各项损失8.5万元,已支付5万元,下余3.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害人对事发的起因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上。
本文来源: 法院
16.10.20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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