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挥司法引领推动作用 助解纷方式“百花齐放”
贯彻中央相关精神 满足多元解纷需求
胡仕浩介绍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和《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局面,在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9万个、人民调解员391万人,共调处纠纷933万余件,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商事仲裁委员会230多个,劳动仲裁委员会3000多个,每年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要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要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
完善诉调对接平台 推动纠纷“在线”解决
胡仕浩介绍说,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三大目标:一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二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据介绍,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意见》的很多内容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意见》强调,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要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也成为《意见》的亮点,《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有467家,当前全国有3498个法院建有诉讼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8.9%。胡仕浩表示,随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填补调解制度空白 规范特邀调解程序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胡仕浩介绍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涉及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其他调解类型,因此,《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
据了解,《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明确了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规定》强调,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规定》还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
为了防止虚假调解,《规定》要求建立名册制度,在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求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规定》还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据了解,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达1045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