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官情、法、理兼容 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2008年5月6日,原告吴英丈夫商建国在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吴英为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每年保费1465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保险单。保单载明合同生效日2008年5月6日,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3年11月1日,原告不慎在家扭伤右足,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陈旧性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070.2元。2014年3月,吴英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吴英患有关节炎,对医疗费不予赔付。针对赔偿金额,原告吴英和被告展开了“拉锯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2月,吴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70.2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案情时,原告情绪比较激动。组织开庭后,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与原告吴英及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从法理、情理方面做双方调解工作。法官提出原告意外受伤,如何治疗,如何用药不是患者决定,属医生专业性事项,即使这种药的作用不是本身针对哪种病情,但医生通常考虑到辅助方面治疗。同时结合保险诚信原则对原被告做法律法规方面的分析。法官诚恳的态度、专业的分析、耐心的讲解,层层剖析,被告代理人认可法官的观点,原告吴英对保险合同有了正确的认识,理解了人身保险合同的针对性原则,原告平缓了情绪,双方均转变了态度,最终原告基于其患有关节炎的事实做了让步,提出被告赔付医疗费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和公司理赔业务负责人沟通后,同意原告意见,双方达成了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过后,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及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的预期较大,而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劝说投保人投保时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保险合同提请投保人注意的免责条款等不作提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常会有利益牵扯,理赔时被保险人情绪比较激动,在与客户沟通时注意态度,避免情绪急躁化。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各位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条款,理解免责条款,对于不清楚的地方需要保险人作出合理解释。(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