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官耐心调解为当事人追回欠款750余万元
22.07.2016 10:38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推荐承租人与原告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刘某、第三被告苏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保证担保函》,为第一被告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推荐的各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额度均为2000万元。第一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向原告分别推荐了承租人赵某、刘某、王某、曾某、张某、饶某、张某等7名承租人,原告分别与各承租人签订了8份《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本。《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文本生效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租赁车辆开始起租,但7名承租人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截止2016年6月20日上述承租人欠付原告的逾期租金已达305万元,在原告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位被告连带承担偿债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紧紧抓住双方心理摆事实、讲道理,告诫三位被告虽然逾期租金数额较大,但可分多次偿还欠款,又劝说原告理解三位被告的资金困难。通过数个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三位被告将于2016年9月30日前分五次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并继续按照8份《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数额及其支付期限向原告支付剩余451万元的租金及利息。
至此,一起疑难、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法官的努力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本文来源: 法院
22.07.201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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