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以公正司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22.01.2015  14:03

      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刻做出的重大抉择。

      一、以全会精神为指引,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念

      四中全会《决定》始终贯穿了一条红线,这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是我们党深入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得出的重要结论。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我最大的收获就是,进一步深化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政治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党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经验总结。当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借鉴西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生硬照搬、移植西方法治理论、法治模式,是行不通的。对于这一点,随着自身工作阅历的丰富,我感受越来越深切。西方法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与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乃至文化、传统都紧密结合,不顾我国国情社情盲目移植只会水土不服。理论研究是一回事,治国理政是另外一回事。解决中国的问题一定要走中国自己的道路,我们要有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要有不为各种杂音、噪音所干扰的坚定和确信,这是我们顺利完成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系统工程的前提。

      二、以《决定》要求为标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检察监督纳入法治监督体系,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认为要切实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就是要紧紧围绕保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在防线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针对当前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我们应当有所担当。结合自身从事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体要做好以下方面:

      一是要严格司法,依法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随着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利益关系不断多元化,许多矛盾冲突进入诉讼领域。民行检察部门担负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当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上发挥应有作用。我们要通过公正办理各类申请监督案件,强化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得人人信法不信访,提升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一以贯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和职业良知,确保办理每一件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自信可以有人不认同我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但绝不会质疑我们的职业操守。

      二是要规范行使检察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随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全方位、各环节都得到了细化规范。对公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就是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我们要做到的,就是要切实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比如,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制度、申请回避制度以及提交证据提出意见的规定,都要通过我们扎实细致的工作予以落实。总的来讲,就是要以“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程度”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把自己该做的做到位,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才能落地,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才不是空话。

      三是要坚持阳光执法、检务公开,努力取得群众的认可肯定。习总书记特别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认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公正性有认可,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有信任,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信服、接受。为此,构建一个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是非常有效的途径。现在,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对案件承办人、审查的各阶段情况、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及理由等重要信息及时公开,使当事人体会到了案件办理过程的透明公开,减少了对暗箱操作的怀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同时也将我们各阶段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强化了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制约。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彭艳妮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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